臨海市慈善總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海內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或資助的財物依法管理和使用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單位、部門的代表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會宗旨是提倡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助困難群體,協助政府發展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本會接受中華慈善總會、浙江省慈善總會、臺州市慈善總會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一、業務范圍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創始基金、 專項基金以及各類慈善基金;接受個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港澳臺地區民間的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市民政部門和市內外慈善總會委托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其它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困難群眾,包括助困、助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等。 (三)緊急救助。承擔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資產,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 (四)社會福利。組織和支持熱心社會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務;承辦政府委托的社會福利事業。 (五)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向省內外及國際、港澳臺地區慈善機構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各種機構和有關人士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六)加強與市內外各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協作,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七)加強對臨海市慈善總會義工分會的領導和管理,達到“奉獻愛心、服務社會、傳播文明”的目的。 (八)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學習、交流各地有關慈善事業的經驗,發展我市慈善事業。 二、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協商,集體決策。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權力機構,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資金籌集、財務預決算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會理事會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屆中根據需要,可按程序增補理事。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采取書面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審查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四)聽取和審查年度資金籌集和財務預算報告; (五)制定本會工作規則和資金管理等有關制度; (六)評議審定對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七)選舉常務理事會。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聘任副秘書長。 (八)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二)討論、決定資金的管理、籌集和使用等事項; (三)討論、決定與國(境)內外慈善組織進行交流合作等問題; (四)討論增補理事人選及其他人事任免事項; (五)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在會長領導下,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會長辦公會議職權: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討論通過會員入會;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全體決定的事項。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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