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市級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程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并指導預案演練。檢查指導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依法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市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人武部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全市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統籌指導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并推動全市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按黨委政府要求,組織統籌、協調指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導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級、臺州市級下撥和市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市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存儲危險化學品單位在關停或搬遷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及儲存設施和生產裝置處置情況。 (十三)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行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并指導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市商務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組織執行臺州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機構的指示、命令。承擔市應對災害指揮機構日常工作,協調各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對應指揮機構的工作。 (十八)依法承擔全市防震減災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地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加強、優化、統籌全市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市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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