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申請本機關主動公開內容以外的政府信息。
二、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匯總、分析、加工或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
三、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市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