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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LH331082-001/2022-12545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臨政辦發〔2022〕65號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發布單位: | 市政府辦公室(市外辦、市金融辦、市大數據局)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JLHD01-2022-002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層級分類: | 縣級政策 |
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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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七屆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既有房屋臨時改變用途的管理,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盤活存量用地,提升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的轉型發展,加快城市有機更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海城區、鎮區、開發區范圍內利用既有房屋臨時改變用途的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是指不動產權證登記為工業、物流倉儲、商業、商務金融、娛樂康體等二級類用途(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的通知》執行)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臨時改變不動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類別。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不動產權證確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因產業布局提升、補足區域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需要,房屋所有權人提出臨時改變用途的,應當按本規定報批。 第四條 辦理臨時改變房屋用途需繳納土地收益金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繳納,具體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 第五條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相應行業發展的政策導向,重點考慮養老、教育、醫療、體育等民生需求,促進研發、文化創意、旅游配套、物流、商貿及服務業等業態發展,支持補足社區15分鐘生活圈的配套設施; (二)未列入政府征收拆遷改造計劃、收儲計劃、重點區塊改造計劃等,不對城市近期建設造成影響; (三)項目選址符合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滿足基礎設施的承載能力及交通、安全、市容、環境的要求; (四)具備滿足相對獨立的功能區塊,并滿足相應的配套要求; (五)屬于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等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筑,臨時改變用途應符合相關保護要求,且不影響城市景觀; (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疑似污染地塊(涉及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9個重點行業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的原址用地)及用途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須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且調查結果必須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審查; (七)申請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應為合法建筑,若土地權屬界線內存在違法建筑,須依法完成違法建筑整改處置后方可實施; (八)改變房屋用途后,須依法保障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九)改變房屋用途直接關系相關群體切身利益,對社會秩序、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應該由該項目主管單位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評估結論為中低風險以下方可實行。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審批的申報主體。臨時改變房屋用途部門聯審申報材料如下: (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申請表,說明擬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地點、改變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體使用方案及申請臨時改變的期限等;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復印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方案; (五)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或原設計單位對建筑結構安全認可的意見; (六)不動產權人企業性質為國有和集體企業時須提供集體決策書面文件和主管部門意見; (七)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評審結果表(僅前述的9個重點行業中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企業的原址用地及用途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企業提供); (八)屬地開發區或鎮(街道)出具的意見。 第七條 改造方案及配套設施的要求: (一)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如需對建筑內部進行改造的,改造方案需滿足建筑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相關規范要求。涉及重點路段臨街建筑立面改造的,應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送立面改造方案,方案應包括改造前后的立面效果圖對比、所用材料等相關內容。 (二)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時因規范要求增設消防通道、樓梯、電梯、配電房等公用設施的,允許按規范要求增設。 (三)涉及養老、教育、醫療的項目在為了滿足整體功能的前提下,其改造方案可按照設計規范的要求適度配建,按原有土地性質申報及登記。 第八條 職責分工: (一)成立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牽頭臨時改變房屋用途部門聯審會議并出具會議紀要,領導小組組成成員名單詳見附件1;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是否滿足城市功能布局要求,是否滿足基礎設施的承載能力及對交通的影響要求,是否已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方面進行審查,并核發《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 (三)市經信局負責對工業園區(含小微園區)內的廠房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是否符合工業園區管理與發展的需要進行審查; (四)第三產業主管部門對房屋擬臨時改變的用途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布局規劃或政策導向進行審查。其中市民政局負責養老項目審查,市教育局負責教育項目審查,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項目審查,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技工院校項目審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物流站場項目審查,市商務局負責商貿業項目審查,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文化、體育、旅游項目的審查,市科技局負責研發項目的審查,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質量評定及檢測項目的審查,市發改局負責其他第三產業項目審查; (五)市建設局負責對房屋是否符合質量安全和消防要求進行審查; (六)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負責對地塊土壤狀況調查結果是否滿足用途變更的要求、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查; (七)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是否影響市容進行審查; (八)屬地鎮(街道)和開發區負責對是否符合當地發展需求、是否列入政府近期征收拆遷改造計劃、是否列入重點區塊改造計劃、是否對城市近期建設造成影響等進行審查。 第九條 申請人在取得《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后,還需到以下部門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一)申請人憑《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筑物改造或裝修施工圖等資料報市建設局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備案)。擅自改造或裝修的,依法處罰后,憑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及消防相關資料,給予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 (二)報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辦理環境保護審批、備案; (三)報市市場監管局辦理工商登記審批; (四)報市公安局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辦理); (五)報市消防救援大隊辦理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審批(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辦理); (六)其他相關報批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申請延期,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2年。申請人可以根據使用需求自行申報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需要繳納土地收益金的,按使用時間一次性繳納。未申請延續或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應當自行恢復原房屋用途。 第十一條 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期限屆滿,逾期未申請延期或延期申請未獲同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審批范疇,及時注銷相關許可,并督促原申請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經批準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原批準的房屋用途不變,不作為改變房屋產權和土地登記的依據。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到期未恢復原房屋用途的,由所屬鎮(街道)或開發區會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海市工業廠房臨時改變用途興辦第三產業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臨政辦發〔2021〕71號)同時廢止。 附件:1.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申請表 附件1 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分管自然資源副市長 成員:市府辦、市委政法委、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隊、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臨海分局等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人擔任。 附件2 臨海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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