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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LH331082-001/2022-12585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臨政辦發〔2022〕68號 成文日期: 2022-09-22
發布單位: 市政府辦公室(市外辦、市金融辦、市大數據局)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JLHD01-2022-00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層級分類: 縣級政策
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海市房屋征收(拆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日期:2022-09-27 11:24
  •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市外辦、市金融辦、市大數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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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臨海市房屋征收(拆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七屆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海市房屋征收(拆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滿足居民多樣化安置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臺州市區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臺政發〔2016〕3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票,是指在臨海市域范圍內征收(拆遷)住宅、商業或辦公用房,被征收(拆遷)人簽訂房票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后,由指定單位發放,在指定時間和范圍內用于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納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樓盤目錄庫的商品房(含住宅、商業或辦公用房),或者選購政府(含市屬國有企業)提供的市場化安置房屋,兌付解決安置的一種記名憑證。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事務中心(下稱市房地產事務中心)負責全市房屋征收的房票發放、登記、備案、監督管理及政策解釋,同時委托銀行承辦房票出具、兌付、結算等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房源保障、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等相關工作;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中心、中國人民銀行臨海市支行、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臨海分中心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票實施的相關工作;房屋征收(拆遷)出資單位負責補償資金(含房票補貼及利息)相關經費保障工作和承辦銀行手續對接工作。

第四條  房票應當記載房票安置協議編號、房票編號、被征收(拆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記載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兌付截止日期、購房補貼標準、結算利率等內容。房票樣式統一制定。

房票記載的被征收(拆遷)人或其確定的直系親屬為“房票記載人”。

第五條  被征收(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其補償、補助、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征收的貨幣安置補償標準計算。

房票金額為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中明確的貨幣安置補償標準量化后的價值。實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拆遷)人,其按期簽約獎勵、按期騰空獎勵,以及被征收房屋價值、裝飾裝修補償費、附屬物補償費等,不再單獨兌現,一并納入房票票面金額。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以及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根據被征收(拆遷)人的要求并入票面金額。

集體土地上房票票面金額須按照被征收(拆遷)人戶限額安置總面積為依據計算貨幣安置補償金額的50%(含)以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選擇房票安置后購房補助不再享受。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拆遷)人核清房票安置補償金額后,簽訂房票安置協議。

第六條  房票發放。

(一)被征收(拆遷)人簽訂房票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后,由征收實施單位協助被征收(拆遷)人向市房地產事務中心申領房票。市房地產事務中心憑房票安置協議、身份證明等資料向被征收(拆遷)人發放房票。

(二)被征收(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后,被征收(拆遷)人可以確定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為房票記載人申請開具房票。被征收(拆遷)人申請以非本人名義開具房票時,應當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據,必要時需經過公證。

第七條  房票使用。

(一)房票限定在臨海市范圍內使用,房票記載人可以選擇購買納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樓盤目錄庫的新建商品房,或者選擇購買政府(含市屬國有企業)提供的市場化安置房屋。

(二)每張房票票面金額原則上不小于50萬元;同一個房票記載人的多張房票可以在一個商品房開發項目合并購房,但同一張房票不得分開在多個商品房開發項目購房。

(三)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購房補貼有效期限為10個月。

(四)房票記載人購買房屋的時間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已備案,下同)的簽訂時間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與房票記載人一致。

票面購房使用部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款認定,且不高于購房使用的票面金額。

(五)房票記載人應在房票補貼有效期內購房使用,逾期視同自行放棄房票補貼,按照第八條第三項未購房房票結算。

房票有效期限內購房的,根據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高于房票票面金額80%(含)和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低于房票票面金額80%享受不同的房票補貼,具體結算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購房房票結算。票面金額不足支付購房款的,由房票記載人自行補足。

(六)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拆遷)人未選擇套式安置的,為了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防止無房戶出現,被征收(拆遷)人必須使用房票購買一套以上住宅(購買住宅面積不少于100㎡)后才能申請房票兌付結算。

(七)房票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和套現。

房票記載人使用房票購房后,無論任何原因,同房地產開發企業解除購房合同,并退回購房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征得征收實施單位同意;被征收(拆遷)人應該向征收實施單位退回已經取得的房票補貼部分金額。

第八條 房票結算。

(一)房票的結算金額包括房票票面金額、房票補貼以及截止兌付日的利息。

(二)購房房票結算。

1.房票有效期限內購房,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高于房票票面金額80%(含)的,房票票面金額一次性兌付結算。

房票補貼按照以下方法結算: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8%的補貼;第4個月至第6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6%的補貼;第7個月至第10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4%的補貼。

2.房票有效期限內購房,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低于房票票面金額80%的,房票補貼按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4%給予一次性補貼,并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金額一次性兌付結算;票面未購房使用部分房票票面金額在房票生效10個月后可兌付結算。

3.票面購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進行結算,并同時享受相應的房票補貼;票面未購房使用部分按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但不享受相應的房票補貼。

(三)未購房房票結算。

房票記載人未在房票補貼有效期內購房使用的,房票生效10個月內不得申請兌付結算,不享受相應房票補貼;超過房票生效10個月后可申請房票票面金額一次性兌付結算,并可按承辦銀行兌付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結算利息。

(四)房票兌付。

房票記載人購買商品房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票記載人憑房票、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到市房地產事務中心指定的結算點辦理手續并在承辦銀行兌付。承辦銀行接到兌付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房票結算相關規定完成兌付。

每張房票實行一次性兌付,兌付結算后收回。

第九條  納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樓盤目錄庫的新建商品房,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市建設局簽訂承諾書,對提供的新建商品房質量、銷售價格等作出承諾,并按照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交付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隨意漲價和捂盤。

房票安置商品房樓盤目錄庫由市建設局及時更新并對外公布。

第十條  房票記載人已亡故的,合法繼承人憑法院文書或公證書,可以向市房地產事務中心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房票補貼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嚴禁與房票記載人對房票進行套現。一經發現,取消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樓盤目錄庫資格;房票記載人按照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處置。

第十二條  偽造、變造房票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房票記載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記載人應及時向市房地產事務中心辦理掛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被征收(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購買本辦法所列各類房源的,根據有關契稅規定,享受新購房屋價值與房票票面金額相等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房票票面金額部分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十五條  選擇房票安置的居民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并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可以優先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購房手續。

第十六條  被征收(拆遷)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后,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市房地產事務中心出具的房票結算單辦理戶口遷入新購房屋所在社區集體戶手續,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根據學區的學位情況統籌辦理子女入學和轉學等手續;自房票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被征收(拆遷)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拆遷)住宅片區所在學區入學。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施行時間暫定為一年,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且適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拆遷公告、通告或批復)尚未啟動簽約的征收(拆遷)項目。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拆遷公告、通告或批復)且已啟動簽約的征收(拆遷)項目確需實行房票安置的,該項目征收實施單位需對原補償方案進行補充,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臨政辦發〔2022〕68號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海市房屋征收(拆遷)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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