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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
  • 日期: 2022-05-31 08:57
  • 來源: 市供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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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提高電力行業的現代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生產、建設、電網經營、電力供應等電力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從事電力規劃設計、建設安裝、維修、技術改造及設備采購等工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電力可靠性準則和統計評價規程;
  (二)評價和分析電力系統運行可靠性;
  (三)研究和擬訂電力系統及電力設備最佳可靠性目標;
  (四)建立可靠性效益評價系統,提高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水平和可靠性管理水平。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制定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實施對電力可靠性工作的宏觀管理與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地區電力可靠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歸口負責開展全國電力可靠性管理的具體工作,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托,可根據本辦法擬訂實施細則及有關規章制度,統一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

  第六條 電力企業從事本單位及所轄范圍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應當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和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明確一名負責人全面負責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明確責任部門并配備必要的可靠性專責技術人員負責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可靠性數據的采集、存儲、核實、分析、報送等);
  (三)按照有關規程、制度,定期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可靠性管理機構報送電力可靠性數據;
  (四)可靠性專責技術人員應持證上崗,其職稱評定、晉升晉級均按技術系列進行,享受其他同類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五)實行目標管理,定期進行可靠性評估;
  (六)定期組織本企業內的可靠性業務培訓、考核及技術交流活動。

  第七條 電力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全國統一的規定制定適合于本單位的可靠性準則和辦法,并抄送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第八條 可靠性數據和信息的統計及上報工作,應嚴格執行有關規程的規定,維護可靠性指標的公正性、準確性與權威性。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以任何形式對可靠性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干預。

  第九條 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及有關單位可予以表彰;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及有關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糾正,或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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