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市消防救援大隊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
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 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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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自主選擇采用以下辦理方式: 01 傳統申請辦理。 原方法:申請人申報→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檢查合格→行政許可發證
02 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新方法:申請人申報并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救援機構材料審查合格后→當場行政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現場核查→核查發現與承諾制不符合,依法處罰或者查封并責令限期改正→消防救援機構復查→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達不到要求→依法撤銷許可
消防安全告知事項 申請材料 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以下材料: 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2.營業執照; 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 辦理時限 對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當場作出決定;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法律責任 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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