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LH331082-067/2021-11151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發布單位: | 大洋街道 |
臨大洋辦【2021】28號臨海市大洋街道辦事處關于印發《大洋街道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運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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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機關各辦、社區、行政村、街屬部門: 根據省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專項行動工作要求,經研究,現將《大洋街道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運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海市人民政府大洋街道辦事處 2021年4月30日
大洋街道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運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街道機關行政決策作出和調整的程序,適用本規則。 街道機關行政決策分為一般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決策。 第三條 一般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列入正常業務的工作事項; (二)符合法律、法規的核準事項; (三)其他符合規定的工作事項。 一般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由分管領導負責實施,涉及其他分管領導分管工作范圍的,應主動同有關分管領導商討決定,難于達成統一意見的,應及時向辦事處主要領導請示。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我辦事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計劃; (二)決定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廣的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美麗鄉村建設等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三)決定報請我街道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處置、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和決定重大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競爭性配置; (四)決定我街道擬簽訂的、達到“一事一議”標準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依法應當保密或者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定的,經街道黨工委同意,可以簡化重大行政決策相應程序。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決策程序規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承辦科室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街道機關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工作,包括啟動提議、前期調研、方案起草、論證和執行等相關工作。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多個科室、職責交叉難以界定的,由會議協商指定承辦或者牽頭科室。 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重大決策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制度。 每年的12月15日前,街道機關各科室應當將次年擬啟動的重大行政決策項目報黨政綜合辦公室,報送材料應當明確決策目標、時間安排、承辦及配合科室等事項,并對啟動相關決策的必要性予以說明。 黨政綜合辦公室公室匯總各科室報送的重大決策項目,編制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提請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并經街道黨工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調整程序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承辦科室起草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以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科室應當通過街道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承辦科室應當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九條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科室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就決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承辦科室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從上級行政機關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中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科室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承辦科室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實施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承辦科室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承辦科室應當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和風險評估報告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并在決策草案制訂說明中對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有關意見、建議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經分管領導同意后,送請黨政綜合辦公室組織開展合法性審查。 承辦科室送請審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制訂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 (四)黨政綜合辦公室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辦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黨政綜合辦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十三條 黨政綜合辦公室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黨政綜合辦公室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審查后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承辦科室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承辦科室不得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由承辦科室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 承辦科室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承辦科室匯報決策草案的內容及形成過程; (二)相關科室發表意見; (三)黨政綜合辦公室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五)街道黨工委書記發表意見。 根據討論情況,會議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街道黨工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按照規定應當報請上級機關批準、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承辦科室應當通過街道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并會同宣傳辦加強決策信息的宣傳和解讀,便于公眾知曉和查閱。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街道機關各科室應當按照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承辦科室負責對決策執行情況督促檢查。 承辦科室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施的,應當及時逐級向街道主要領導報告。 第二十條 承辦科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完畢后,或者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滿一年,承辦科室應當對決策執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作出書面報告。承辦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決策后評估。 決策評估報告一般應當包括: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意見評價; (四)后續措施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承辦科室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 第二十一條 承辦科室負責行政決策作出和執行過程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完畢后30天內,承辦科室應當及時整理有關資料并移交給黨政綜合辦公室,由黨政綜合辦公室按照規定向檔案管理機構歸檔。歸檔的決策資料應當包括: (一)決策啟動方面的資料; (二)決策合法性審查方面的資料; (三)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及討論情況的資料; (四)向街道黨工委請示報告及相關資料; (五)決策實施情況及后評估方面的資料; (六)其他資料。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定對決策資料歸檔工作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責任追究工作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一般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由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大洋街道黨政辦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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